因特定联系形成的权利冲突之判断
——福建高院判决日月谷渡假村诉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房地产项目名称使用,基于双方当事人曾经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事实,并结合字号名称的使用情况,被诉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
日月谷渡假村设立于
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原系日月谷渡假村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立时日月谷渡假村同意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使用“日月谷温泉”作为企业名称,日月谷乡村俱乐部设立的目的是经营“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项目,且该项目已得到批复。因此,日月谷乡村俱乐部设立后有权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投资项目中的“日月谷温泉”字样。尽管日月谷渡假村的“日月谷”商标注册在先,但因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使用行为系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且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旅游、饭店等,而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经营项目为房地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使用“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进行宣传,不构成对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发生内部股权转让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日月谷渡假村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月谷渡假村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RIYUEGU及图”注册商标的取得早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企业名称的使用,但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原系日月谷渡假村及案外人黄凯琳投资成立,日月谷渡假村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使用“日月谷温泉”名称注册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后者设立初衷即为经营开发“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项目”,该企业名称及开发项目为日月谷乡村俱乐部承继沿用至今。尽管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字号及项目名称与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近似,但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其企业名称、房地产项目中使用“日月谷温泉”文字具有特殊历史背景和原因,属于合法正当使用。讼争双方当事人在业务范围、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也截然不同。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并未突出使用“日月谷”或“RIYUEGU”文字,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简化使用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的方式,不构成对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地区,为规范市场秩序,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不得再扩展使用“日月谷”字号。据此,法院驳回日月谷渡假村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识权利,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各有其权利范围,均应依照相关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权利的相容性,依照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照该条规定,判定日月谷乡村俱乐部构成侵害日月谷渡假村的注册商标权,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使用了与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企业名称在与商标权人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本案中,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RIYUEGU及图”注册商标的取得早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企业名称的使用,尽管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字号与日月谷渡假村注册的商标近似,但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其企业名称、房地产项目中使用“日月谷温泉”文字具有客观合理的历史因素和依据。根据民法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企业名称、房地产项目中使用“日月谷温泉”文字的行为属于合法正当使用,不应简单地认定构成对日月谷渡假村的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从讼争双方当事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情况来看,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经营范围不同。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省略了企业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其所指代的范围可能大于企业名称所指向的对象,在某些情形中,企业名称的不当简化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企业名称全称为“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名称为“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项目”,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将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简化使用,冠以“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及“Riyuegu Hot Spring Club”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过程中,文字表述中省略了行政区划“厦门”、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后缀“项目”二字。此类简化使用已覆盖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足以表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真实名称与经营特点,应视为对企业名称的合理简化使用,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使用简化的“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用于广告宣传也符合行业惯例,不属于企业名称整体突出使用的情形。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日月谷”或“RIYUEGU”。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不属于突出使用“日月谷”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处于厦门市海沧区,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诚信经营,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今后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日月谷渡假村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中再扩展使用其“日月谷”字号。
本案案号:(2012)厦民初字第954号,(2013)闽民终字第703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