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唐司字[2014] 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律师部、法律援助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冀司通〔2013〕104号通知精神,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我市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将于3月10日开始,4月10日结束。现就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经省司法厅在2014年3月前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总结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4年第一季度组织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同时对本所2013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考核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二十名以上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况;
(4)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8)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9)参加养老、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等情况;
(10)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有关人员按考核的内容、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情况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2、初审阶段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采取实地考察、查验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全部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3、考核评定 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对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审查中,若发现报送的材料以及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市司法局、市律协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责成主管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
(二)考核时间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于2014年3月10日开始集中办理年度考核手续。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上报考核所需材料,待审核完毕后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盖章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只需带齐考核材料,不必带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证,暂停执业和注销的律师证除外,当天必须上交)。
各单位具体上报材料时间安排如下:
法律援助中心;
冀华分所;
四、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 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考核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本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
2、《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5、纳税凭证;
6、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7、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9、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党支部有效开展组织生活、发展新党员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材料;
12、本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
1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14、本所律师的执业证书;
1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 执业律师(含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律师协会规定培训的证明材料;
5、参加养老、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等证明材料;
6、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兼职律师除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继续兼职执业的证明。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综合其在两所的执业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 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需提交的材料
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应于每年初对上一年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提交所属律师协会审查:
1、《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本单位(主管司法局)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和从事法律服务(法制)工作的证明;
3、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4、律师工作证书;
5、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年度考核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2012〕6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注销手续。
(二)律师事务所因种种原因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该所的律师原则上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暂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再予审查确定。
(四)对于未完成2013年度课时培训任务的专、兼职律师,暂缓确定考核结果。提交完成培训任务的证明材料以网络培训机构出具的课时证明为准;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技能培训以省律师协会出具的结业证书为准。
(五)执业律师拒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按照冀律协〔201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备案,由省司法厅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六)2012、2013年申请暂停执业人员,此次考核申请恢复执业的,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6号)的要求办理恢复执业,随同其他正常执业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七)除符合省厅规定的条件外,执业律师一般不得申请暂停执业。符合申请暂停执业条件的,须将《河北省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和律师执业证统一上交至市律师协会,并由市司法局在考核备案时一并报省厅。
(八)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的律师,今年仍不参加考核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中止执业的要求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程序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规定办理。
(九)依据省厅通知在各市及省司法厅开展年度考核期间(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暂停办理各类许可及备案事项,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恢复。
(十) 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要求为聘用律师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考核。
六、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 执业考核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加盖律师所公章上报市局。
(二)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2013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2013年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律所及律师(含法援公职公司)考核结果汇总表》(注意:该文件内含4个表,每个表中的“考核结果”一栏不填写)、《律师事务所花名册》、《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公告》、《河北省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河北省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河北省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十四种表格。两页的表格要求正反面打印,凡填写不符合要求一律退回重填。填写后电子版上传至市局律师指导处邮箱:tslawyer@126.com,纸质表格同其他注册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表格一式三份)一起上报。
所有表格电子版到市律协群共享里下载,联系电话2826515。
(三) 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要求为聘用律师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提交缴费票据的复印件,否则不予考核。
(四) 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市直所团体会费8000元,县(市)区所团体会费7000元。市直所执业律师个人会费1200元,区、县级市所执业律师个人会费1000元,县所执业律师个人会费700元,兼职执业律师1500元。28周岁及以下新执业的专职律师,执业第一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个人会费减半收取。
七、有关要求
(一)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是司法部、司法厅和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明确要求,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职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程序和时间上报各项材料,确保全年考核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抓住年度考核的有利契机,全面了解掌握本县(市)区律师队伍现状,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个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清理,符合注销执业许可证条件的,按规定履行注销报批手续。
(三)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对不认真履行年度检查考核职责,或者隐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年度考核之机以权谋私,损害律师利益的,将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律师协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