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来福与老伴生有一儿一女,儿子杨维有一子杨小海,女儿杨敏未婚。杨来福与老伴有一处房产,建筑面积40平方米,所有权登记在杨来福名下。杨来福老伴于
同时,张艺、黄晶给杨来福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内容为:“问:你(杨来福)为什么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杨来福回答:因患有帕金森综合症,手抖得厉害,无法书写,才请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并代书遗嘱。”笔录结尾处由儿子杨维执笔书写“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写杨来福名字,由杨来福按手印。
根据杨来福的档案记载,其为六年文化,1990年4月曾书写申请书,申请退休。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患有帕金森综合症。
分歧
关于上述代书遗嘱的效力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必须在遗嘱上签名。杨来福本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仅是按了手印,违反法定形式,该份代书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来福患有帕金森综合症,因不能书写名字,找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杨来福虽未签名,但已按了手印,应当认定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化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富庶程度提高,立遗嘱人往往会在有生之年立下遗嘱,明确对身后的财产做出处分。而代书遗嘱区别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它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公民多种遗嘱中的一种,也是遗嘱人所立遗嘱的表现形式之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
本案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应当确认遗嘱人杨老先生在立代书遗嘱时,是否患有帕金森综合症,是否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加以证实。
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杨来福患有帕金森综合症。杨来福在代书遗嘱时是患病状态,而帕金森综合症的特征是静止性震颤、肌肉僵直、特殊姿势、吞咽困难等,表现在手上则是指掌关节弯曲,指间关节伸直,拇指对掌等。杨来福正是基于帕金森综合症,不能正常书写,才聘请当地两名律师代书遗嘱;况且,两名律师在代写完遗嘱后,还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杨来福在他人代写名字处按了手印。杨来福所立代书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杨来福的代书遗嘱应当认定有效。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