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作为打击“黑车”的重拳,因执行中的各种原因已落入尴尬境地,笔者从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方面进行如下思考:
一、如何界定涉嫌非法营运的“擦边球”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取得报酬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是指没有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1.顺风车收费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一种观点认为,顺风车收取费用是一种扰乱道路运输秩序的行为,不同于“学雷锋做好事”的好意施惠,因而属于非法营运;另一种观点认为顺风车虽然收取了一点费用,但仍是出于帮助乘客的好意,不具有经营性,当然不属于非法营运。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非法营运具有长期性、营利性和对象不特定性的特点。顺风车只是临时载客,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甚至低于车主的付出,因此对于此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牟利,不构成非法营运。
2.私家车运货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一种观点认为,私家车属于非营业性车辆,只能运载生活用品,而不应从事运货、原材料等间接营业性运输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性的道路运输活动是认定非法营运的关键,车辆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主要看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性的运输行为。笔者认为:运货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应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如果商户用私家车为自己店运货的行为,主要看他是否将运费在销售时计入价格之中,如果将运费计入销售价格之中,那么运输行为就具有经营性。对于一般车主而言,偶尔用私家车买卖运输货物,则不具有经营性,无论运费是否计入货物价格之中,都不应认定为非法营运。
二、如何适用处罚条款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已对非法营运做了“阶梯状”的处罚规定,然而在现实执法中,执法人员为了让违法者快速交纳罚款,往往引用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的原则,降低处罚标准。有的甚至曲解法律,对违法收入较低者采取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措施,造成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做法使该条法律在打击“黑车”方面捉襟见肘,严重削弱法律的威慑力。执法人员不应该过度关注当事人是否交纳罚款,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从严执法也并非一帆风顺,取证困难是适用该条款的最大障碍,因为非法营运处罚数额最低三万元,所以在事实认定上更为谨慎。由于非法营运的隐蔽性以及乘客不愿配合取证,导致适用该条法律举步维艰。没有违法收入也要一刀切至少罚款三万元的规定,显然难以让人信服。
三、相关对策建议
1.细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从轻和减轻的适用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科学的细化。对于违规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也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通过专门性、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使执法人员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能准确判定哪些属于违法行为。
3.加大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非法营运的危害性,鼓励群众对非法营运车辆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取证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