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雇工巨额薪金并逃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郭云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8月30日,少云公司与康科公司签订了温宿县水晶郦城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由康科公司负责该小区建筑工程的电梯安装。康科公司又将该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了郭云。郭云自行雇佣了高阳、刘一军等10人进行电梯安装,康科公司亦按工程进度向郭云支付了相关的工程款,但郭云仅向雇工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10名雇工多次向郭云讨要。
2013年5月13日,经双方结算,郭云承诺,拖欠10名雇工的30万元劳动报酬在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是,郭云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却于2013年6月逃匿内地。
2013年6月9日,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郭云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报刊上刊登了公告,郭云仍未向雇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采取逃匿方式逃避相关支付义务,引发多次上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郭云系初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