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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减刑假释工作的创新尝试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9-09 10:44:53    共阅读:

衢州:减刑假释工作的创新尝试 

衢州中院邀请廉政监督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 

    地处浙江西部,与福建、江西、安徽三省交界的衢州市,是浙江省监狱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辖区内有浙江省第一监狱、第三监狱、十里丰监狱和十里坪监狱,共有服刑人员2.4万余人,其中浙江省第一监狱是全国第一批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单位。2013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减刑、假释案件9523件,减刑、假释庭人均办案达1500余件。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公正、高效、透明地审理好每一件减刑、假释案件?对此,该院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寻找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与依法办案的结合点,共同谱写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平正义乐章。

    ■制定标准,破解财产性义务执行难问题

    2011年,衢州中院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服刑人员爱钻经济的空子,认为只要表现好,就能获得减刑或假释,不愿意履行罚金刑等财产性义务,导致大量生效判决中的罚金刑成了“一纸空文”,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如何更好地发挥减刑、假释工作在破解执行难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该院找到了突破口。2012年,衢州中院摸索出考量服刑人员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义务的办法,并将其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之一。

    “潘×,你以前是公职人员,理应明白贪污所得的钱财必须全部退出,法庭已经查明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你不主动退出剩余赃款,是不能认定具有悔改表现的,法庭怎会准予你减刑?”今年6月13日,承办法官再次来到监狱对潘某进行教育。

    今年55岁的潘某,曾因职务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所得赃款100万元予以追缴。5月21日,监狱向该院呈报对潘某减刑一年的申请,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潘某仍有43万余元赃款未退出,而他还有两间店面对外出租使用。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教育下,潘某退出了剩余赃款。6月27日,潘某终于拿到了减刑一年的裁定书。而在三天前,同监狱的涉黑服刑人员徐某拿到不予减刑的裁定书后,后悔莫及。原来徐某还有9万元罚金未缴纳,法院查明其具有财产履行能力,可他自以为表现好就可以被减刑,拒绝缴纳罚金,最终被裁定不予减刑。 

    当然,获得减刑或假释是每一位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就被剥夺,这是衢州中院多年来减刑、假释工作奉行的准则。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的杨某,因职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今年7月,监狱向该院提请对杨某减刑一年,承办法官调查发现,杨某的妻子于2008年下岗,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差,法院最终裁定准予杨某减刑十一个月。

    衢州中院减刑、假释庭庭长郑关新介绍说:“法院根据服刑人员的综合情况,确定履行能力大小的标准。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义务的,将会被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扣减刑幅度。”该标准实施以来成效明显。2013年,该院共追缴赃款、执行财产刑等3961笔,现在多数有履行能力的服刑人员都会在提请减刑、假释前或者在审理中主动履行财产性义务。

    同时,该院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案件,2013年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案件78件。今年以来,严格审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今年前7个月,该院已对15件涉及三类罪犯的案件作出不予减刑、假释或限制减刑的裁定。

     ■ 机会公平,创新超短刑期减刑、假释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超短刑期服刑人员(即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为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人员)不再由看守所羁押,而是投入监狱改造。一时间,十里坪、十里丰两所监狱的服刑人员骤增。目前,两所监狱的超短刑期服刑人员已分别达总服刑人数的18%和18.7%,如何确保超短刑期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维护监区良好秩序,成为摆在监狱和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2013年,衢州中院秉承“让每一位服刑人员都有获得减刑的机会与希望”的理念,率先开展规范超短刑期服刑人员减刑工作。该院针对监狱的不同情况,分别与十里坪、十里丰两所监狱联合发文,对超短刑期服刑人员减刑工作的原则、提请减刑的条件及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该院减刑、假释庭设立专门的合议庭负责该项工作,确保超短刑期服刑人员的减刑从受理到审结不超过十天。

    在十里丰监狱服刑的张某就是该项工作的受益者之一。2013年11月,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刚进监狱时表现很消极,监狱管教找他谈心,得知张某是因为挂念在杭州打工的妻子和在老家的女儿与父母,便告诉他,只要好好改造同样有机会获得减刑。从此,张某开始积极改造,今年7月,他如愿拿到了法院对其减刑一个月零十天的裁定书。

    2013年至今年6月,该院共审结超短刑期减刑案件690件。监狱管教表示,这项工作让服刑人员看到了自己被减刑的希望,无论服刑期限长短,大家都会积极改造,争取获得减刑。

    ■阳光司法,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司法不是冷冰冰的,法官也不是刻板的法律套用者。”郑关新说,每逢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他们都要做“减刑到日”的工作,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服刑人员改造情况,将一批原本节后才能期满的罪犯减刑至节前,使他们在节前释放,能在节日与家人团聚。对病危服刑人员,该院则特事特办,在公示期满后立即审结,让他们在弥留之际尽早与家人团聚,享受最后的亲情,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今年1月25日,在监狱服刑的贵州人左某拿到了释放通知书,原本按照监狱呈报的减刑幅度,左某的刑期应至今年1月31日。考虑到1月30日是除夕,左某又是外省人,合议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对其增加减刑6天。拿到裁定书时,左某对法官再三言谢。

    如何保障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透明,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该院自2012年以来,实行“整批受理、统一裁定”的工作模式,有效杜绝了人为因素对办案的干扰,促进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高效。同时,该院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工作,到监狱开庭、裁定庭前公示、设立法院专用意见箱、公示举报电话……这些公开举措让高墙内的减刑、假释“晒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