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画押的行贿为何不予认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疑是犯罪当事人推定为实际犯罪人,能满足人们“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却可能出现冤枉好人的结果,这是“有罪推定”的心理作祟。王志刚案审判过程中的审慎处理,恰恰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与文明。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近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职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
起诉书显示,王志刚先后接受14人行贿,涉及金额476万余元。起诉书中提到的14名行贿人中,8人是经商的私营业主,其余6人是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当地公安系统职员。经过审理,7名经商者承认的行贿事实得以认定,但6名公安职员及另外1名经商者承认行贿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判决书称,这7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
就本案而言,法院审判的重点,是王志刚受贿,注重行贿或受贿的证据,对王志刚一案的判决,关系到罪行轻重和刑期多少。警官自认行贿,与王志刚受贿多少有直接关联,固然能吸引人们的眼球,但由于警官自认行贿与王志刚受贿之间缺少证据链条,对警官自认行贿不予认定,显示出了法院的中立地位,避免情绪化地人为加重王志刚的刑期。行贿和受贿属于对合犯,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犯罪。通俗地说,6名公安职员及另外1名经商者虽承认行贿,却没有事实证据证明,就不能把这种某一方承认的事情强加到王志刚身上。否则,王志刚罪行加重的部分,就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公正的。
法院对警官等自认行贿不予认定,不是对王志刚罪行的包庇。检察院根据公安部门的侦查,提出起诉理由,法院根据起诉书进行逐一审理,是一个法定程序。法院没有侦查权利,不能对没有侦查结论的事情作出审判;在公诉案件中,法院也不能对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案件发起审判。对警官行贿不予认定,不是不再追究,只要公安部门对6名公安职员行贿及王志刚受贿提出新的侦查证据,只要检察院对6名公安职员行贿提出公诉,且证据确凿,法院一定会再行审理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其犯罪责任,作出符合事实的判决结果,这并没有矛盾冲突。
王志刚一案审决终结,检察院既没有提出撤诉,暂时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法院审判,应把握好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才能避免冤枉一个好人,这是人们常说的“疑罪从无”。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疑是犯罪当事人推定为实际犯罪人,可能容易满足人们“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却可能出现冤枉好人的结果,这是“有罪推定”的心理作祟。这不仅造就了太多的冤假错案,也影响了司法部门的形象和信誉。王志刚案审判过程中的审慎处理,恰恰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与文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培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负有向公民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要求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事实的认定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单方面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依法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责任。尽管王志刚案件中法院对6名公安系统职员向王志刚行贿的事情最终不予认定,这引来舆论关注和忧虑。但实际上,王志刚一案中法院的作为,恰恰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司法、公正司法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对法律的忠诚,对事实的尊重。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