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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挂牌大案 江苏最大走私废物案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04-20 08:49:00    共阅读:

 海关总署挂牌大案 江苏最大走私废物案宣判 

    4月1日上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涉及3家单位、8名被告人的走私废物案进行了宣判(法周刊3月16日以《废炉渣是如何“暗度陈仓”来到中国的》为题进行过报道)。该案走私高炉灰和高炉渣近6万吨,系国家海关总署2014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为江苏海关查处量最大的走私废物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在明知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为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伪报成铁矿砂(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泰州、江阴、镇江、日照海关申报进口固体废物14票59753.8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均系主犯;被告单位日照依海公司和其他被告人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三家被告单位人民币250万到50万元不等的罚金;认定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五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到40万元;被告人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因系从犯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到30万元。

    案件审理中,对该案辩护人提出的“韩国高炉灰、高炉渣可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未严重危害环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第36号)的规定,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及其他废料,包括冶炼钢铁产生的除尘灰、除尘泥、污泥等,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本案中走私进口的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口使用后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危害高炉,相关使用企业亦因环境污染被环保机关处罚。本案近5万吨固体废物已在国内销售、使用,大量有害物质进入我国环境系统,将对大气、土壤、水流产生长期危害,法院认为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