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费该向谁交?当然是向环卫单位交。但耒阳临街个别业主却向辖区的管理区或居委会交纳环卫费,其原因是管理区或居委会收费比环卫单位低,而当环卫单位通知其交纳环卫费时却以不能重复交纳为由拒交。个别业主不知管理区或居委会沒有收取环卫费的主体资格,其向管理区或居委会交纳环卫费是错误交费。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卫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范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耒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有偿服务费3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耒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耒阳市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被告范某在耒阳市金华路经营一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2002年11月25日,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耒政发(2002)22号〉确定了耒阳市环卫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05年11月25 日,原告取得了耒阳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原告依照国务院及湖南省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被告提供了店面垃圾的清运、处理服务。原告方的工作人员曾对被告经营的美发店进行了现场勘测,测量后确认该店面积为334.4㎡.原告根据耒阳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被告经营的美发店每月应交环卫有偿服务费300元,全年共计3600元。2010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环卫有偿服务费缴费通知书,要求被告七日內到原告处交费。由于被告未按期交费,原告又于2010年10 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环卫有偿服务费催缴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告尚欠2010年12 个月的环卫有偿服务费3600元,限在七日內交清。因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缴费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被告于2010年7 月6 日向耒阳市某管理区交了2010年1 月至12 月份的卫生费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体制转轨时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社会提供环境有偿服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环卫有偿服务合同,但原告天天为被告提供了清扫、清运垃圾的服务,即被告经营的美发店实际上接受和享有了原告的环卫有偿服务,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环卫有偿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原告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被告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理由正当,被告应及时缴纳。至于被告辩解其已向某管理区交了卫生费500元,其不能重复交费。对此,因某管理区沒有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其不具有对临街商铺收取卫生费的主体资格。事实上某管理区也沒有为被告经营的美发店进行过清扫、清运垃圾的服务,故被告向某管理区交纳卫生费是错误给付,其错误交费不能对抗原告的依法收费。但被告对其错误给付的费用可另择途径主张权利。鉴此,原吿诉请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12月份的环卫有偿服务费36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